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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中共澄城县委

澄城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双管单位:
    《中共澄城县委、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是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准考核干部实绩、衡量发展成果、引领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实施一年多来,在促进我县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转变干部队伍作风、推动目标任务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全县上下的一致认同,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拥护。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县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引导到科学发展轨道上来,我们在认真总结去年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精神,结合实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形成了体现澄城特色的《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新的《试行办法》实行年度目标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位一体的考核。在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三县”建设目标,对于干部作风的转变,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考核办法。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考核,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在全县上下形成真抓实干、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为建设“陕西经济强县、渭北商贸名县、人文活力新县”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2009年1月8日

 


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改进和完善干部考评工作,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澄城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坚持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以实绩考核为重点,把目标责任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评、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引领方向,转变作风,推动落实;
    (二)以实绩考核为重点,统筹兼顾,综合评价;
    (三)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群众公认,客观公正;
    (四)党管干部,考用结合,凭实绩用干部;
    (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各乡(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双管单位。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
    各乡(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科级领导干部。
    县级部门(不含双管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考核办会同其主管部门,或者由县考核办委托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
    县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考核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市对县考核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督促检查和迎检准备等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与考核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考核工作的领导和人员,并报县考核办备案。
    第六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县委、县政府原确定的其他年度考核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县考核办提出申请,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
    第八条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乡(镇)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全民创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四大类。
    县直部门为:年度目标任务、全民创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三大类。
    双管单位为:年度目标任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大类。
    第九条  制定、下达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程序:
    (一)乡(镇)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每年县人代会后,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据当年县委、县政府工作要点和有关部署,与各乡(镇)沟通协商,提出初步意见,经县考核办审核汇总后,报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达。
    (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每年县人代会后,个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基本工作)由县级各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能和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初步意见;共性目标任务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县上对有关单项工作的要求和各部门工作实际,分别提出意见。以上意见经县考核办汇总初审后,呈送县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达。
    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有关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县考核办专题报告,阐明具体内容及调整理由,经县考核办审核并请示县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被考核单位要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县级部门年度工作任务难以量化的指标,要合理设置可供考核检查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标准。
    第十条  社会评价内容为乡(镇)和县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成效。
    第十一条 民意调查内容为乡(镇)工作成效公众满意度和县级部门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内容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实绩考核内容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依据。
    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和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干部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第三章 考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各方面评价相结合。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坚持实行重点工作和重要经济指标季度、半年考核通报制度。季度、半年考核通报,由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量化计分、汇总排名,并分别于次月(或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县考核办,经县考核办审核后进行汇总通报。
    季度考核排名通报包括招商引资、生猪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城市建设(创卫)和其它需要按季度通报的工作;半年考核排名通报包括全民创业、县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工作、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综治和其它需要半年通报的重点工作和重要经济指标;阶段性工作可由县考核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原则上每半年要以观摩评比的方式对县上确定的重点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县考核办会同县委办、县政府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乡(镇)平时考核的重点是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县级部门平时考核的重点是工作落实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和机关行风作风建设情况。平时考核采取组织观摩、明查暗访、深入基层走访、组织座谈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督办或整改要求;对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在翌年第一季度进行。由被考核单位自查、数据汇总、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和综合评定等基本程序组成。
    第十七条 被考核对象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单位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于当年年终考核前完成,并报送县考核办。
    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等。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及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正职的述职材料在班子内征求意见,副职和其他考核对象的述职材料由正职审阅。
    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八条 数据汇总。年终考核前,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平时督促检查情况,对本部门分管或负责考核的单项工作逐乡(镇)、部门统计、核实完成情况,并依据实际完成情况打出平时考核分数,以正式文件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依据平时通报和掌握情况审查核实后,将其作为对乡(镇)、部门平时考核得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第十九条 目标任务考核。由县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工作报告大会。考核组作动员,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参会人员:乡(镇)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同志、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驻乡(镇)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科级离退休干部代表,部分所在地县、乡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县级部门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同志、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部分服务对象或工作联系单位代表。参会人员要达到应参会人数95%以上。
    (二)考察核实。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考核组可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的问题,报县考核办同意后,可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三)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分析,逐项核实打分。对资料证据不实不全,说明不了目标任务完成程度和评价要点落实情况的,予以扣分。填写《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统计表》,并写出考核报告。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测评。
    第二十一条  重点考核。对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干部,由考核组请示县考核办同意后会同被考核单位进行重点考核。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请示县委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考核办对其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重点考核。进行重点考核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以及管理服务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新提拔、调任、转任的领导干部,均在新单位参加年度考评,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其提拔、调任、转任前有关情况。
    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在派出单位参加年度考评。受到县委委派到边远艰苦地区援助的干部在受援助单位参加年度考评。
    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在派出单位参加年度考评。超过半年的,由所在学校、培训单位提供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社会评价。对乡(镇)的社会评价,由考核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组织所在地部分县、乡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评价。对县级部门的社会评价,由考核组组织被考核单位部分服务对象或工作联系单位代表进行评价。进行社会评价时,考核组可根据实际,采取个别谈话、入户调查等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民意调查。由县考核办组织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过正县级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政正职;部分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工作成效公众满意度和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进行评价。进行民意调查时,考核办可根据实际,采取委托调查、电话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成效和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定。由县考核办根据各乡(镇)、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奖加分、“一票否决”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双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计算,提出各乡(镇)、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双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等次初步意见。

第四章 分值评定与等次确定

    第二十六条 目标任务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占85%,社会评价占5%,民意调查占10%。
    目标任务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原则上均按100分评分,各按50%的权重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
    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原则上均按100分评分,分别按5%和10%的权重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
    第二十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的评定计算,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得分,由县考核办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和考核组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认定。定量类工作任务按完成比例计分;定性类工作任务根据评价要点的落实情况计分,全面落实的计满分,落实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得分,由考核办根据平时检查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和考核组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认定。定量类工作任务按完成比例计分;定性类工作任务根据评价要点的落实情况计分,全面落实的计满分,落实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第三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项目:
    (一)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加2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2、1.5、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奖励(含经省委、省政府授权两办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1.5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5、1.3、1.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厅局)表彰奖励(含经市委、市政府授权由两办表彰)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8、0.6分。承办省市工作现场会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时由考核办予以适当加分。
    予以加分的表彰奖励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级厅局)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受表彰的主体必须是乡(镇)、县级部门,所属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不列入该单位加分范围。
    表彰奖励加分项目由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年终考核前,向县考核办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办依据上述规定审查确定。
    (二)乡(镇)和县级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争资引项、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适当加分,具体加分标准由县考核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确保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客观真实。
    第三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减分项目:
    (一)某方面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减3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在全市排位处于最后三名的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减2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减1分。该项减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级厅局)、县委、县政府(含经县委、县政府授权两办)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减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该项减分年终考核时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别统计,报县考核办研究确定。
    (二)某项工作或某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减3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该项减分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县考核办研究确定。
年终考核中,未完成市上目标任务的县级责任部门,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乡(镇)、县直党群部门、县政府部门、双管单位四个类别分别排序确定。乡(镇)、县级部门优秀等次比例按各类别总数的30%确定,良好等次按50%确定,一般及以下等次不超过各类别总数的20%确定;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当年总分80%的,应评定为较差等次。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县级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投资环境建设、信访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某一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实施程序:年度综合考核时,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送县考核办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分工:党风廉政建设和投资环境建设由县纪委负责;信访稳定由县信访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由县计生局负责;社会治安由县委政法委负责;环境保护由县环保局负责;安全生产由县安监局负责。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考评结果一般按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确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优良率(指优秀票和良好票得票率之和)低于70%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低于60%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低于50%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中有1名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30%以上的班子成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评为优秀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其中优秀票达到有效测评票70%以上。
    评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达到有效测评票70%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未达到有效测评票70%以上,但不称职票未达到有效测评票三分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为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有效测评票三分之一及以上。
    第三十六条  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科级领导干部人数的15%左右,最多不超过20%。
    第三十七条  乡(镇)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根据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和测评结果经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后,按照规定比例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考核办审核。
    乡(镇)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科级领导干部优秀等次名额按20%掌握;确定为良好等次的,科级领导干部优秀等次名额按15%掌握;确定为一般等次的科技领导干部名额按13%掌握。
    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因“一票否决”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按照该乡镇参加年度考核的科级干部总人数的10%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部门(不含双管单位)领导干部考评等次依据考核得分确定。领导干部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县直部门行政负责人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领导干部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第三十九条  县级部门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并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副职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副职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条  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干部,暂不确定考评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记过处分的当年不确定考评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解除处分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评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考评等次,由县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由县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视为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是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年终考核结束后,县考核办将年度考核结果等有关资料移交县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将各乡(镇)和县级部门(不含双管单位)党政正职考评结果报市考核办备案。
    各乡(镇)和县级部门(不含双管单位)要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干部的考评工作。每年年度考评结束后,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考评结果报县考核办备案登记。
    第四十四条  领导班子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
    被评为一般等次的,乡(镇)和县级部门要向县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乡(镇)、县直部门主要领导采取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双管单位,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告知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建议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五条  对乡镇、县直党群系统、县政府部门、双管单位得分排在最后一名的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对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双管单位,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六条  县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结表彰大会,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同时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反馈。
    第四十七条  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予以通报表彰,奖励5万元;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县直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奖励2万元;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双管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奖励2万元。乡(镇)和县直部门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县考核办统一发放。双管单位奖励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筹。
    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级别等,并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省、市、县规定的一次性年终奖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选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并由所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批准记三等功一次。
    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评等次必须为称职以上。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及其领导干部个人三年考评等次情况。
    第四十九条  领导干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确定考评等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和级别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公务员法》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
    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采取免去现职、调离、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十条  领导班子换届和届中调整,要全面运用任职期间历年考评结果。进行民主推荐时,须将考评结果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阅。

第六章 实施要求与纪律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立考评工作责任制。考评工作在县考核办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素质能力,严格操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十二条  建立预警分析制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宏观监控和指导作用。县考核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每季度研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前瞻性预测,发现倾向性问题或严重问题苗头,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报告。
    第五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一经查实,要取消等次评定结果,收回奖金,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十六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考核办申请复核,县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考核办法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评价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评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在试行期间,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附:澄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评定规则

 

澄城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评定规则


    一、党风廉政建设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县级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乡(镇)或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因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纪委,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通报批评的,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通报批评的;
    2、辖区内所属单位发生非自然原因引起的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影响须追究领导责任的;
    3、班子主要成员或班子2名以上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4、辖区内所属单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而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末位的;
    6、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案件和问题久拖不查或查处不力,在正常情况下未按要求时限上报结果,也未主动说明原由的;
    7、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分值在0-69分之间的;
    8、其它应该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况。
    二、投资环境建设
    乡(镇)、县级部门在投资环境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投资环境民主评议年内总分排名末位且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
    2、乡(镇)、县级部门因发生严重投资环境问题(含公路“三乱”),受到中、省、市或县委、县政府、县纪委通报批评的;
    3、辖区内所属单位发生投资环境问题(含公路“三乱”)被中、省、市或境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需追究领导责任的;
    4、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投资环境案件和投诉久拖不查或查处不力,未按要求时限上报结果的,也未主动说明原因的;
    5、发生其它严重破坏投资环境问题须“一票否决”的。
    三、信访稳定
    乡(镇)、县级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下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发生进京集体访5人以上(含5人)一次的;
    2、个体访同一问题三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3、赴省集体上访50人以上二次的;
    4、赴市集体上访50人以上三次的;
    5、发现越级上访且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引起社会不稳定,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实施责任倒查的;
    6、其它应该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
    (一)乡(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年度突破人口计划指标或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在90%以下的;
    2、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超过130.7或连续三年持续升高的;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规定数额70%的;
    (二)县级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
    2、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未履行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
    3、本部门出现违法生育的;
    4、其它应该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况。
    五、社会治安
    乡(镇)、县级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导致辖区内治安秩序混乱的;
    2、因平安创建措施不落实,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在省、市有恶劣影响的;
    3、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或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4、辖区内存在发生治安问题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政法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等改进要求,而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5、对辖区内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和黑恶势力打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6、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7、其它应该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况。
    六、环境保护
    有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两项考核指标的乡(镇)和部门,两项指标均未完成县上下达目标任务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其它应该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况。
    七、安全生产
    乡(镇)、县级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超出本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
    2、发生一起死亡超过3人(含3人)或重伤超过7人(含7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安全生产事故的;
    3、发生自然灾害,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到位,造成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的;
    4、多处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场所,长期得不到整治,造成较大影响的。